IDC服务电子协议
最近更新日期:2024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5日
甲方(个人/企业):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文山市科华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开化街道开化中路1幢601
联系电话:4006-900-905;0876-2629810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按需订购乙方IDC服务(主机托管/主机租用/机柜/带宽/IP/域名等互联网增值服务),DDos防护服务(高防机柜/高防服务器托管租用/高防IP/高防DNS等互联网增值服务),云计算服务(高防云/裸金属/ECS/RDS/BMS/弹性公网IP/负载均衡/CDN流量包等互联网增值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IDC服务、DDoS防护服务、云计算服务,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订购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1、IDC服务及DDOS防护服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IDC服务。
(2) 乙方为甲方提供DDos防护服务,DDoS防护包括攻击流量清洗服务,具体防御服务包括:Syn Flood、Ack Flood、Syn+Ack Flood、TCP FIN攻击、其它TCP Option Flood、TCP Fragments 攻击、TCP连接耗尽攻击、UDP (random port floods, fragments)Flood、ICMPunreachable, echo, fragments)Flood、DNS query request flood、HTTP GET Flood、CC攻击、TCP UDP ICMP混合攻击。
(3) 乙方为甲方提供云计算服务。
2、订单资源及费用清单
甲方购买的订单资源及费用清单以乙方官网www.sdi23.com、www.kehuayun.com中实际产生的产品服务订单为准。
3、支付方式
甲方可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可选择月付/年付等方式作为其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账户名称:文山市科华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山普阳支行
账 号:25060 61309 20012 6305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按需订购乙方IDC、DDoS防护、云计算服务,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2) 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所购买的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服务不能有效使用的后果。
(3) 甲方名下所有账户如产生欠款且不主动销款,乙方有权止损立即回收释放甲方名下所有产品资源,包含产品任何状态(使用或暂停),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欠款导致资源回收所造成的数据丢失后果,同时乙方拥有追诉欠款的权利,直至甲方还清所有欠款。
(4)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甲方应当将上述义务完成情况及时通告乙方。甲方对其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即终止全部服务,甲方应在服务终止日后五(5)日内向乙方缴足各项费用及迟延付款滞纳金后,方可将其自有设备移出数据中心。
(6)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提供任何便利或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协议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活动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l 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服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l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及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7) 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特别是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网站的,必须按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规定(先备案后接入)及时办理ICP备案手续,对于擅自开通网站并未履行备案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甲方理解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通知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不属于乙方违约且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8) 甲方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电子公告栏目,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审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甲方对于在电子公告栏目当中出现的信息负责。
(9)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络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过时、不准确或因甲方自身通讯设施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10)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可以单方提出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乙方将于确认的服务终止日终止相关服务,甲方则应在双方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后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截止该服务终止日期的相应服务费,同时按本协议未履行的剩余期间内应付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五(25%)向乙方一并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乙方有权自甲方已付服务费中扣除上述服务费及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甲方应在前述五(5)日期限内补足。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2)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要求甲方返还依约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并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自计费起始日起,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事件除外)造成甲方网络不连通或电力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服务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服务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额。
(4) 乙方对甲方托管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设备损坏,乙方应予赔偿,但赔偿额以该设备硬件的重置价格为限,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库和类似的设置等。甲方租用乙方设备的,应对设备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甲方应予赔偿,但赔偿额以该设备硬件的重置价格为限,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库和类似的设置等。
(5)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终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且无须因此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政府机关就甲方使用该服务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自行配合执行,而无须因此对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甲方。上述情况发生,乙方有权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6) 针对甲方名下账户余额已充值到账,但订单未及时付款存在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在管理后台按订单产生金额实施扣款,直至甲方还清所有欠款。
第三条 网络安全和合理使用
1、 各方应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各项管理规定。
2、 一方为保护本方网络安全之目的,当有合理理由相信本方网络将要/正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网络的安全威胁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有权切断本方网络与对方网络的联接。
l 未经接收者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l 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发信方信息的邮件。
l 违反其他ISP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邮件。
第四条 服务期
1、 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服务的有效期限:
甲方选择月付则为壹(1)个月,甲方选择年付则为壹拾贰(12)个月,自甲方在乙方官站www.sdi23.com、www.kehuayun.com购买第一笔订单或第一台设备(租用或托管)移入乙方数据中心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双方明确,截至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届满前五(5)天,如双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表示本协议将于服务期届满时终止,则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将自动延续壹个月,本协议全部内容继续保持有效。今后每次延长的服务期届满前五(5)天,只要双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表示本协议将于服务期届满时终止,则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将按照本款规定不断自动延续,本协议全部内容继续保持有效,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第五条 不可抗力和责任限制
1、 不可抗力
l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并不限于:电信主干网封网、电信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罢工、封锁、劳资纠纷、战争、民众骚乱、政府禁令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等。
l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得以免除责任,但该方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各方按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以及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责任限制
l 乙方或者电信部门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网络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电信部门需出具书面说明)。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l 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l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l 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就本服务期内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第七条 其他
1、 本电子协议经甲方在乙方官网www.sdi23.com、www.kehuayun.com注册且完成实名认证后自动签署,包含因本电子协议更新版本后产生的手动补签署协议,电子协议签署后即行生效。
2、 本协议为电子文件,甲乙双方可随时下载查阅,电子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文山市科华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日期:
附件一: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文山市科华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云安全)数据中心接入互联网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互联网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作要求的前置审批项以及科华云安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数据中心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应于达成合作之前,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互联网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互联网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互联网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科华云安全将立即停止接入,封堵服务器,并向相关部门上报,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科华云安全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各主管部门(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运营商等)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
五、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科华云安全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在进入科华云安全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托管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科华云安全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八、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科华云安全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间合作事项(不退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及科华云安全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九、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认签字:
日期:
附件二: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科华云安全有权暂停提供IDC服务直至无责解除合作关系。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认签字:
日期:
附件三:
网络安全责任书
接入文山市科华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云安全”)的单位(企业、个人),以及在科华云安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源,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网络安全责任书》,并自觉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时,必须做好网站内容核查,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网站提供相关服务。
四、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七、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本公司已全面、清楚了解本《网络安全责任书》所述条款,并将遵守、实施该等条款。特此确认!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认签字:
日期:
附件四:
网站备案告知书
接入文山市科华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云安全”)的单位(企业、个人),以及在科华云安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源,必须认真阅读、签署《网站备案告知书》,并自觉遵守本告知书的各项规定:
1.依据工信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都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在未取得备案编号前,不得私自解析开办网站;如有发现接入未备案网站的,我司有权立即关停服务器,停止域名接入服务。
2.网站主办者对提交的备案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总责,通过出具伪造证件、填报虚假备案信息取得备案的网站,开办期间涉及违法犯罪的,我司将依法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网站,网站负责人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网站主办者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涉及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行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前置审批许可,并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向我司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许可文件。
4.网站主办者备案成功后,应当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网站备案编号,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供公众查询核对。如经我司通知2次以上(含2次)仍未处理的,我司有权立即关停相关服务器,停止域名接入服务。
5.网站主办者对已完成备案的网站,有义务保持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营业执照、网站名称 、法人和网站负责人信息、手机号码、邮箱、IP地址需和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如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我司提交备案信息变更手续。如经我司通知2次以上(含2次)仍未处理的,我司有权立即关停相关服务器,停止域名接入服务。
6.网站主办者主动关停网站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告知我司完成备案注销手续。
7.对各主管部门(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运营商等)下发的违法违规网站,我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接入服务。
8.网站主办者如已提交了ICP备案或已经ICP备案成功,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需要在网站开通30日内自行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公安备案,可以在(http://www.beian.gov.cn)下载《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了解备案流程。
9.网站主办者在公安备案审核通过后,需在 30 日内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在已备案网站详情中,复制网站公安机关备案号和备案编号HTML 代码,下载备案编号图标,将公安备案信息放置在网页底部并按要求链接至http://www.beian.gov.cn。
本公司已全面、清楚了解本《网站备案告知书》所述条款,并将遵守、实施该等条款。特此确认!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认签字:
日期: